台灣將在下周接受「亞太洗錢防制組織」第三輪相互評鑑,為了加強防制洗錢,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「洗錢防制法」和「資恐防制法」修正案,金融機構如果沒有依規定進行防制洗錢內控,最高可處罰1000萬元;修法條文也將銀樓、地政士等非金融事業和人員也納入管理範圍,如果違反最高也可處100萬元。(李人岳報導)
立法院週五三讀通過「洗錢防制法」和「資恐防制法」修正案,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,應依業務規模,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,包括指派專人負責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、定期更新防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。